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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依法治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点击数:次 字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本身来看,也必须实现法治化。下一步,应加快医疗保险立法,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依法行政,强化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推动全社会树立医疗保险法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要求在新时代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厉行法治。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全面,覆盖国家、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各个环节。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规范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领域,其规范实施是我国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也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因此,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依法治理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同时,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本身来看,也必须实现法治化。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机制”,就是要持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权责清晰”,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适度”就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合理引导预期。要深化医疗保险依法治理的实践,善于通过法治方式统筹医保各参与方的力量、平衡医疗保险各方的利益、调节医疗保险关系、规范医疗保险各方主体的行为,并用法治方式解决医疗保险中的矛盾和问题。
加快立法,实现医疗保险科学立法
实现医疗保险法治化,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国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医疗保险立法,新中国建立初期,《劳动保险条例》就对医疗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执行了几十年,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病有所医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险制度作出规定。其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文件。这些法律和文件的制定,大大提升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规范化程度,扩大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医疗保险立法落后于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也不容回避,除主要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是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外,其余操作性、具体性的规定都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一般指导文件的形式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明确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因此,应当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要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在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统筹层次、预算制度、管理主体、保值增值方法、使用和支出范围等,明确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水平等权利,确定各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合理引导并稳定劳动者的医疗保险预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快医疗保险立法同样要遵循这一要求,提高医疗保险立法的质量。
实现医疗保险科学立法,就是要切实保证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体现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的医疗保险权利。要使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要尊重和体现医疗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医疗保险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同时,医疗保险科学立法还要求处理好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实现医疗保险民主立法,就是要做到医疗保险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医疗保险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的期待和需求;实现医疗保险依法立法,就是要确保医疗保险立法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执法,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依法行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实现医疗保险法治化,必须强化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成社会现实。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行政管理体系和经办服务机构,探索了很多医疗保险管理、经办的成功经验,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较为满意的经办服务。这是医疗保险取得巨大成就的组织基础。在推行医疗保险法治化的实践中,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依法行政。
首先,要完善医疗保险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在此基础上,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履行各项管理和经办职能,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保证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第二,要建立医疗保险依法决策机制。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确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等医疗保险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立为法定程序,确保医疗保险各项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医疗保险规定的执行,事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法。要认真梳理医疗保险执法依据,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标准和目标,确定执法职责。完善医疗保险执法程序,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险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要严格实行医疗保险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行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医疗保险执法活动。
第五,严格落实医疗保险执法责任。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要按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严格实行医疗保险执法责任制,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机关的依法追责,认真整改相关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对医疗保险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内部追责机制,对相应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推动全社会树立医疗保险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全体人民,参保人员每年都要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都有权对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法治宣传工作尤为重要。
第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思维。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切实提高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维护人民医疗保险权益、化解医疗保险相关矛盾、预防风险的能力。
第二,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执行机构,要按照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把普及宣传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具体要求。
第三,在医疗保险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同步进行普法。在起草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要利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会各方宣传立法依据、相关制度和规范设计的原则、方向和思路,通过双向互动使社会各方理解党和政府医疗保险方面的宗旨、方针、政策,理解、拥护和接受医疗保险规定。
第四,注重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普法。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要把向管理服务对象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工作流程的必备步骤,使管理服务对象及时、准确了解相关规定,实现接受一次管理服务,就增加一份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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