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兰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1.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参照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
2.参保男职工可享受生育护理津贴,可按规定在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3.孕产妇正常产在指定医院的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剖宫产在指定医院的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由3300调整为3600元。
4.孕产妇使用血液制品自付比例由20%降低为10%.
新标准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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