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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内容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点击数: 字体: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本着“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我院经过省社保局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的审核,被确定为“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12月7日,张志明副院长和医保部化部长参加了省人社厅举办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内容、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等办事流程,经办管理内容如下:
一、可享受人群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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