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兰州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接兰州市医保局通知,将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做以下说明,具体如下:
一、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1400元,上涨1000元。
2、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恢复“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自付计算比例”,按照在职12%,8%,4%;退休9%,6%,3%的标准执行。
3、个人帐户支付增加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疫苗),同时可支付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
4、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24种,具体见附件。
5、凡享受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6、兰州市职工包括三县五区的在职、退休职工。
二、兰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由原200元调整为1400元,上涨1200元。
2、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由原75%下降为65%。
3、长期门诊病种增加到16种,具体见附件。
4、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5、兰州市居民包括三县五区的所有参保居民。
备注:以上政策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
中附院医保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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