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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标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9日 点击数:次 字体:

18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正式实施,今后三年内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和超过275万人、285万人和1900万人。

  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标

方案规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同时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根据新的医改方案,明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加大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

  同时,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2010年50%以上的县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后年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20元

新医改方案明确,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

  三年内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全面建成500个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1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从今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09年按人均15元,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2009至2011年,重点指导金昌、庆阳两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11年全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方案规定,2010年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60%以上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完成2/3以上的建设任务。2011年,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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