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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出台两项惠民医保政策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9日 点击数:次 字体:

兰州市已正式出台两项惠民医保政策,从即日起,兰州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年最高报销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从2010年1月1日起,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建立个人账户,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闻解读

农民工子女可办城镇居民医保

新政策扩大了城镇居民的参保范围,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兰州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原享受医疗补助的厂矿企业职工家属和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于停产、半停产经营困难且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允许流动人员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医保。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与其他医保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户籍转性后,依据有关规定,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调为200元

城镇居民(不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基本医保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8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8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80元不变。享受我市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的,每人年筹资标准由原来180元调整为200元,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130元和个人缴纳30元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中央财政另外给予的5元和30元补助标准不变。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20元,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不变。今后,我市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年报销额提高到6万元

在一个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以上两项累计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对享受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的人员,可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报销比例未达到60%的,按60%报销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为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新政策规定连续参保的居民可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参保居民缴费满三年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得超过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按初次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额未达到60%的按60%予以报销。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住院后,可以先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也可以先由商业保险报销,凭发票复印件和商业保险结算单,按照居民医保的规定进行二次报销。另外,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

慢性病长期门诊病种扩大为6种

将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种扩大为6种,新增病种为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

参保居民每年45元普通门诊费

此次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是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此前,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只能在大病住院的时候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普通门诊费用是不能报销的。新政策规定,兰州市参保居民暂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这意味着今后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了。同时,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由统筹机构按实际参保的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学校。

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城镇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人员,原来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一律调整为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记者 杨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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