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国家卫计委等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2016年到2020年的实施步骤和基本目标。
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家庭医生服务的实施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在自愿签约的基础上实行家庭医生制服务,代表地区包括青海省、武汉市和深圳市等;
二是在社区首诊的基础上实行家庭医生制服务,代表城市为青岛市;
三是北京市于2010年8月启动社区卫生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2种服务理念、3项保障措施、4级管理模式、5项个性化服务的工作特色,为市民建立了能提供全天候医疗健康咨询和转诊联络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四是上海市在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度的同时逐步实行家庭医生首诊制,通过签约形式,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
上文提到的北京家庭服务签约的问题,在上述模式中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究其根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签订的协议还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因为它只单方面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和义务,只能算是社区卫生服务单方承诺书,这种签约服务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初衷不一致,最终结果自然不理想。
推行家庭医生契约服务初衷很好,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但仅仅靠签约服务是不够的,关键是在签约服务 后怎样能够真正提供有价值的服务,需要在制度建立后迅速完成质量提升,避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