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障水平是衡量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淮安市建设健康城市以来,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在建设健康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适时调整完善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增强健康保障功能。包括:
一是提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2004年前的15万元,提高到2009年的18万元,2012年起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居民医保由施行之初的2万元提高至2007年的4万元、2008年的6万元,从2009年起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筹资35元,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元,并适时调整,目前已提高到25万元。
二是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目前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2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按95%、退休人员按97.5%支付;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90%支付。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85%、75%、65%支付;2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按80%支付;6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医保一样按90%支付。
三是调整乙类诊疗项目和药品自付比例及部分项目支付限额。将原自付比例为15%和30%的乙类药品调降为10%和20%;提高医用特殊材料、床位费限额标准。
四是同步实施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从2013年起,全省率先在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同步实施大病保险制度,通过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起付标准、6万、10万以上的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分别按50%、70%和85%赔付。
五是扩大参保职工药品使用范围。通过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特中使用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1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4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使参保职工因使用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等创新药及治疗罕见病等不在政策范围内的高额药品费用,可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进行适当补偿,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参保职工的药品费用负担。
六是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参保职工购买健康保险,对个人账户资金结余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淮安市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提供补充医疗保险险种近30个,以满足参保群众的健康保险需求。
七是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将所有经临床专家鉴定、审核确认的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种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列入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减轻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的病种数已达130多种。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在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合规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50%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