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甘财采〔2014〕10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管理,规范车辆维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份起,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郊县)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类公务用车维修必须到定点汽车维修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工时费标准》及维修内容和车型
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是指: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郊县)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类公务用车车辆维护、维修保养,包括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三类维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车型:小型车(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厢式货车等)、大中型客车,特种车,不包括摩托车。
三、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程序
当发生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业务时,采购人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录中选择并进行询价,在满足维修需求的条件下,与维修服务报价最低的维修企业协商签订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简称验收单),承修企业依据验收单及相关票据与送修单位进行结算。
四、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维修服务质量,根据自身维修资质等级,送修车型的排量,严格按照招标所确定的《维修工时费标准》中各维修项目工时费×(1-各维修企业工时费优惠率)取费,并主动做好服务,严格履行合同。对违约的企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对不按此通知执行的省直各部门,财政可以拒付维修资金。
五、其他规定
1、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维修工时费标准》为各类维修项目统一工时费的优惠率报价,省直各部门与维修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中工时费优惠率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工时费优惠率。
2、省直各部门内部有修理厂的,经我厅批准后,方可承接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项目,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承接维修。
3、省直部门所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项目,也可按照本通知与我厅公布的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维修。
4、下列有关情况可选择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
5、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务用车维修档案制度,对所有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各道工序要有专人监管,每次维修服务结束后维修档案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