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谈判药品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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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及《药品目录》编号883至885(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共39种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39种药品适用于省直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及其它相关治疗,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目录》用药范围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
二、省直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1种特殊药品,由个人自付20%(该自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再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利拉鲁肽等18种药品按省直现行乙类药品结算规定执行。上述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个人自付比例考核.
三、省直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及其它相关治疗中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1种特殊药品,实行单独审批结算,按70%比例报销,不计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四、省直参保人员经审批使用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种药品的医疗费用。如确需使用2种以上药品,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家审定并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五、省直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及其它相关治疗中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1种特殊药品,需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在确定的三级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按指定医师处方使用。
六、省直异地备案人员在异地就医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1种特殊药品,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先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及特殊药品审批后,方可在异地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购药,凭有效票据每季度末报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