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或转诊手续后,在省内其他市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在就医地直接结算。
一、直接结算人员范围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就业创业人员,就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原由省级直接结算的患重大疾病在兰州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省内异地就以直接结算范围。
二、备案管理
(一)、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即时审核相关证明后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二)、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流动人口,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缺少务工证明可以先办理后补充材料,医保部门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三)、异地转诊人员: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省级及其他市州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医保部门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四)、异地就学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参保期间异地就学的,凭入学通知书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向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三、费用结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耗材))和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政策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二)、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就医地医保部门将其住院费用信息经省平台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生成《甘肃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补偿凭证》,交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
属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就医地医保部门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