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长期门诊
就医结算管理试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肾透析医疗服务(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和在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第二条 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血液净化临床参考路径(附件 1)和辅助用药范围,确保透析患者的 透析质量。
第三条 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准入享受长期门诊待遇的透析患者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根据有关结算办法按月结算, 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透析患者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不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调整的影响 。
第四条 为鼓励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腹膜透析和降低肾透析患者的经济负担,在腹膜透析中透析液的管理仍按药品管理 不变的情况下,保结算归类由"西药费"调整为"治疗费"。
第五条 门诊肾透析参保患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就诊患者身份,做到人卡相符。如发生冒名就诊,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支付医保基金,对于已支付的医保基金除追回外,将追究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 首次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由肾透析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生接诊,指定医生应按照透析适应症和患者的具体情况,指导患者选择适宜的透析方式。指定医生在为患者首次进行透析治疗或改变透析方式前,应当填写《血液净化治疗知情同意书》,做好对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的解释工作,经患者签字同意,并与医疗机构签约,方可进行透析治疗。
第七条 肾透析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长期门诊透析治疗,如确需变更医疗机构,须在每年首次肾透析就医前变更。肾透析长期门诊治疗期间,原 则上不允许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