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调整后在我院具体报销比例为65%。
(二)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上调至75%。
二、提高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最高限额4万元调整为5万元。
三、提高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下了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上调至130元,报销比例不变。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涉及住院费用结算以入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