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作者:

        关于调整兰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1.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参照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  

2.参保男职工可享受生育护理津贴,可按规定在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3.孕产妇正常产在指定医院的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剖宫产在指定医院的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由3300调整为3600元。  

4.孕产妇使用血液制品自付比例由20%降低为10%.  

 新标准于20126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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