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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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
治疗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待遇,强化对重大疾病及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切实降低重大疾病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5%,较之前上调15%。该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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