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申报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具有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自愿承担省直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我局提出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为孕、产参保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医疗技术、仪器设备、 服务场所和医护人员的设置符合《甘肃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要求,且连续两年内无产科严重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严格执行省直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与生育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和制度,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具备与省直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和联网运行条件,能够按照省直生育保险结算办法提供结算服务。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副本及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确认医院等级的文件和复印件;
6.本医疗机构与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有关的诊疗科目、床位、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本医疗机构简介(包括专业服务的特色介绍、工作方案、服务方式和诊疗科目);
四、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及相关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布情况,按照既方便参保人员诊疗又符合当前管理水平的原则,统筹确定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申报时间
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