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市场的医疗保障责任互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2日 作者:

    医疗保障责任互补是指商业健康保险侧重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中“不保病种、不保药物、不保费用、不保服务”的责任分担,概括而言就是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四个“一部分”风险和费用,即一部分基本医保范围之外的病种,一部分基本医保范围之外的药物,一部分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自负费用,一部分基本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保健与照护服务。 


  
实现医疗保障责任互补,应构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风险、承保费用、承保额度”互补机制。
 

 

    一是承保风险互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涵括所有疾病,但大病保险保障疾病范围仍具有局限性,商业健康保险侧重解决大病保险外疾病的保障问题,依据不同省际之间具有差异性,扩宽疾病病种承保范围,着重研发省际差异化疾病类产品,研发涵括更多未纳入病种及罕见病种的个性化疾病类产品,还要改良现有产品,缩短首次投保时特定疾病180天过长的等待期及一般疾病90天较长的等待期。
  
  

    二是承保费用互补。社会医疗保险的药费范围具有局限性,诸如“三个目录”调整跟不上新药和治疗技术及时更新的步伐,许多新进口药物不在医保范围内,部分患者仍存在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自费医疗补充保险产品正是缓解患者“看病贵”问题,扩展自费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满足社会公众在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是承保额度互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限额具有局限性,鉴于省际、省内市际、不同人群(职工、学生、居民等)之间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的差异性,商业保险机构应着重研发省际差异化限额类产品,扩大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承保范围,不同公司产品以保险起期的时间顺序采取累进累计方式承保限额,有效减轻社会公众的药费负担。

聂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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