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现就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等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对卫生部核准的医疗机构设置人(合作方)、投资总额、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进行变更,应当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逐级报卫生部批准。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因股权转让或变更等导致设置人(合作方)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医疗机构设置人(合作方),逐级报卫生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拟终止中外合资、合作,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终止合作的申请,逐级报卫生部批准后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转为内资举办医疗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三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五、未经卫生部批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经卫生部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擅自更改卫生部核准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