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医改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作者:

1949年~1978年,我国建立起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组成的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好。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开始推进。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2000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医改全面启动。此次医改的主要措施包括: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放开管制,规范运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加强监管,实行医药分家等。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开始新农合试点。同年,SARS疫情在中国出现,公共卫生体系的漏洞开始受到关注。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医改的研究报告被媒体披露。报告称,中国医改从总体上讲不成功,其症结是近20年来医疗服务逐渐市场化、商品化。同年11月,哈尔滨爆出“550万元天价医疗费事件”。
  2006年9月,我国成立了11个有关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国家发改委主任和卫生部部长共同出任组长。
  2007年年初,医改协调小组委托6家研究机构对医改进行独立、平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来研究机构增加到9家。同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分别在南昌、天津召开医改座谈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讨论医改方案。
        2008年10月14日,以“四梁八柱”为主体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网络上征求意见。
        2009年1月21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新医改方案获得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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