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8日 作者: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一、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受理范围

1、 全省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含6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站;

2、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 省属医疗机构

4、 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五)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

(六)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浆站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三、 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1、 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

3、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

4、 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

5、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6、 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

7、 医疗机构章程;

8、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提供);

9、 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0、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11、 消防、污水、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向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2、 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

五、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六、 办理时限

自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71号)。

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资信证明可在卫生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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