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收治指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作者:靳佩 本站原创

ICU收治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或慢性的可逆性疾病为主。
主要包括:(重要脏器功能监测与治疗,特殊疾病的监测与治疗)
1、各种复杂大手术后病人,尤其术前有合并症(如合并心脏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血压等)或术中生命体征不稳定者(如循环呼吸不稳定、大出血以及手术创伤比较大可能出现并发症的病人);
2、各种原因急性呼衰或慢性呼衰急性发作者或其他需要呼吸管理和呼吸支持的病人;
3、各种类型的休克;
4、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
5、严重复合性创伤;
6、器官移植术后;
7、经治疗可望恢复的MODS患者;
8、某些意外灾害性疾病,如各种中毒、溺水、触电等;
9、各种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需进一步生命支持;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严重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生命体征不稳定;
14、严重营养及水、电解质及代谢严重失衡者;
15、各类急性脑功能障碍危重期;
16、其他危重症需ICU监测和治疗(如癫痫重症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ICU的收治范围:精神病、急性重症传染病、脑死亡、临终状态、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伤残(高位截瘫、植物状态等)、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无望或因某种原因家属放弃抢救患者、其他不需要ICU监测治疗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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