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后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此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但仍有一些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的时限
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保留原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受伤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应继续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福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工伤为由,停止工伤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方便、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福利制度。职工福利主要有:带薪假期、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助、培训、过节补助、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冬季取暖补贴、住房津贴、集体商业保险、旅游福利等。
二、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也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鉴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在其身体机能恢复的基础上,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享受的条件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一项待遇。其中属于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可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