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8〕69号
各市、州党委,兰州新区党工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在甘各单位党组(党委):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7日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实施健康甘肃战略,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本原则,牢牢把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指导方针,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提升医院党的建设质量,为推进医院改革发展、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条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包括公立医院党委和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立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五条 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
第七条 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严格规范。
第三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和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和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和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进修培训、重要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议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问题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产权单一的公立医院一般不设立理事会,已设立的理事会只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根据需要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议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与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
第十五条 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由一人担任的,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行政班子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行政班子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设立党委的公立医院同步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1名纪委书记,纪委书记为党委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医院领导人员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医院领导人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一般不得兼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坚持医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轮训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2年轮训一次。严格落实医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制度,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医院政治生态。
第五章 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组织部门(或承担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内部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干部任用前要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探索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干部交流,结合健康扶贫工作,推进城乡医院干部对口支援,鼓励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锻炼成长。完善医院薪酬分配办法,报酬待遇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倾斜。加强重点岗位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从事医药产品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工作的干部从严监督、重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认真把握用人标准,把好人员招用、人才引进政治关,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注重政治引领,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跟踪评价、发展引导、日常管理机制,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提供良好平台。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参与内设机构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提升党支部建设整体水平。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按期换届等基本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中心工作有机融合,把党支部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四条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尽建,将支部设在科室上,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根据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便于组织活动和教育管理党员的原则划定党小组。
第二十五条 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并享受与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待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从其他优秀党员中推选党支部书记。注重把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青年党员选配为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党支部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内设机构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坚持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中轮训,轮训时间、班次等可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灵活安排。
第二十六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探索建立“双培养”机制,注重把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等“高知”群体培养发展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医疗、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实施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把党支部书记培养成党建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教育引导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积极参加驻地街道(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赢。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对院内各级党组织的党建综合考核制度,指导提升医院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三十条 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自觉担负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引领,加强医改政策学习,采取适应医院工作模式的方式方法,每月开展全员集中学习,引导医务人员更新观念、积极投身改革。不得以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等代替政治理论学习。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积极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解决医务人员实际困难,不断增强医务人员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护士节”等载体,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好医院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注重文化的沉淀和传承,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将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贯穿融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德医风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工作考核等直接挂钩。建立巡察监督常态化制度,持续改善医德医风和医疗服务,坚决防范和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四条 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临床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抓好统战和群团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充分尊重、广泛联系、热情帮助、紧密团结党外知识分子,强化政治引领、注重政治吸纳,注意听取民主党派对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健康甘肃建设的积极性。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确保相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机制、工作制度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和其他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公立医院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与医院年度评价结果和绩效挂钩,不得以业务考核替代、弱化党建考核。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党建工作问责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指导责任、监督责任和具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其他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可分设,也可与行政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一条 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设立党委的公立医院,原则上按职工总数(包括长期聘用人员)的1%配备党务专职干部,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进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
第四十二条 推进党务干部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职务和职称“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鼓励支持医院通过改革创新、科学设置岗位,拓宽党务工作人员实现职业化发展的渠道。
第四十三条 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足额保证党员教育、阵地建设、表彰奖励等党建工作需要。
第四十四条 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识、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建立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
第四十五条 要根据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目标要求,及时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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