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
一、关于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概念
根据《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兰政办发【2014】143号)等相关规定,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凭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户口登记身份证号),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检索确认身份,输入住院信息,并提交系统确认后,可直接入院治疗: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其住院费用中按规定比例享受医疗救助部分费用服务对象本人将不再支付的及时结算救助方式。
二、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
1、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注:“三无” 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不是社会上所说的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
2、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按照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
3、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
4、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
5、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救助,刨宫产给予400元救助。
三、住院流程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免交押金。
2、患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低收入对象应先行在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并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符合条件的持已审批的《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申请住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本人身份证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信息录入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后前往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收取部分押金。
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应持申请住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本人身份证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信息录入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后前往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四、报销方式
1、一般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经过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在《三项目录》内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作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基数。单次救助不超过8000元,年度累计不超过40000元。
2、重特大疾病病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经过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在《三项目录》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作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基数。救助上限具体标准参照市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级上限执行,总费用不超过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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