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启用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作者:
    一、自2017年8月15日起,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和结算手续,不再提供医保证和住院介绍信。未发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住院专用介绍信办理入院登记或出院结算。
    二、自2017年8月15日起,正式启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支付业务。参保患者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个人账户自己不足时,由本人用现金补足支付。住院患者结算时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应付部分费用。
    三、自2017年8月15日起,开展省内、省外异地安置在兰州地区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凡是符合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条件并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住院患者,均可在省本级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并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备案登记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省本级“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四、北京、天津、内蒙古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住院并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地全流程在我院测试顺利通过,我院已结算一位北京市异地就医人员。其他省份异地就医人员也可实现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住院并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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