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甘医保发[2019]72号
一、调整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大病保险保障标准予以补偿.
三、保障标准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 5000 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 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3.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四、有关要求
新标准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今年已按原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2019年9月22日(含)之后出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结算的费用,不再重新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直接按新调整的分段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今年以来还来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因人员, 2019年9月22日(含)之后出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结算的费用,按照新调整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