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①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②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③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它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①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②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③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④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⑤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⑥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6、实验室改装费及其它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科、教学科研科公章的《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办理开支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账核算。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的财务,由教学科研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犯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处罚。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学术交流费等,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科审核。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飞机票、出租车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3、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与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相同,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4、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教学科研科审核,分管院长、院长签字,由器械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器械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六条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经教学科研科审核并签字,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
第七条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四、结余经费
第九条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可持《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第十条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以上内容如与医院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不符,以医院和上级管理部门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