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孕产期相关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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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现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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