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作者:
一、    离休人员门诊就医、用药、治疗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通知》的范围和执行标准。
二、    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尽量到正规医疗机构或选择省直离休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门诊购药须到省直医保定点药店。
三、    离休人员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为:抗日战争和老红军时期离休人员40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人员3000元。定额门诊费可延长至三个月。即凭一张处方可以一次或分次购买三个月的药量。
四、    对当年没有发生住院费用,且门诊费用开支控制在定额门诊费之内的离休人员,实行健康奖励制度。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发放健康奖励费。
五、    离休人员报销超定额门诊费用时,要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和正规购药发票。
六、    离休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 在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2.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和用量、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门诊费用;
3. 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4. 处方记载内容不完整,并且与病历记载不一致;
5. 票据不规范,未写明药名、单价、数量、总价;
6. 其他违反省直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管理规定的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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