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作者:
    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现将城镇居民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    提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将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二、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将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三、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3万元(3万元以上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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