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作者:
一、 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可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办理参保的按普通居民参保规定执行。
二、 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
    新生儿参保缴费按当年度普通居民标准缴纳、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按规定办理出生当年度及次年度参保缴费登记手续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 新生儿参保待遇支付。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新生儿参保缴费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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