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作者: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并结合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新调整提高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二、    调整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来4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    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四、    调整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将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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