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统计口径不同,重特大疾病的发生率也不同。以大额医疗费用为参照,根据北京市、威海市等经验数据,重特大疾病的发生概率为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
重特大疾病的发生难以避免,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慈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以化解。 我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定位在“全覆盖,保基本”,主要通过报销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与大额门诊费用,在一定范围内(通常设立封顶线)化解参保人的医疗支出风险,满足其基本医疗需求。 研究表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通常能够报销医疗费用的70%- 80%,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重特大疾病带来的医疗支出风险。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中的基础性作用。 补充医疗保险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中处于关键性地位。由于有些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往往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带来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根据报道,某居民患某种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自付15万元之多,远远超出了其家庭负担能力,形成了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在应对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加以完善。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资金互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均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之上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我国普遍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资金互助制度,通常是单位与个人按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比如北京市规定,单位每月按工资基数的1%缴费,个人每月缴费3元),对大额医疗费用再报销一定的额度(比如北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按70%的比例再报销10万元)。也有些地区对大额医疗费用没有规定最高报销限额(比如杭州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按一定比例补偿,上不封顶)。我国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通常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比如5%)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通常不低于50%,上不封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将划拨大病保险基金改为缴纳大病保险基金,以便明确大病保险的“补充”定位,进一步理顺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关系,建立起“基本+补充”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因此,应重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在化解重大疾病风险中的关键性作用,为重特大疾病风险的化解创造条件。 3.3 医疗救助与医疗慈善是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的补充 发挥医疗救助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中的托底作用。我国普遍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救助的方式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和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医疗救助体现政府责任,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对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起到托底作用。应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精准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发挥医疗慈善事业在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中的辅助作用。某些重特大疾病花费高昂,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救助补偿后,仍需自己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有些家庭会出现灾难性医疗支付风险。比如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卫一盒药2万元以上,每月需要服用一盒,该药物通常不在报销的药品目录范围内。对于这类情况,需要医疗慈善机构予以援助。比如中华慈善总会与厂家合作,实施了格列卫患者援助项目。该项目将患者分为病前低保患者和非低保患者两种类型:符合格列卫适应症的病前低保患者全额免费药品援助;格列卫药品无法报销的非低保患者每个治疗年患者自费承担前3个月药费,免费援助9个月药品;格列卫药品实现部分报销的非低保患者每个治疗年患者自费承担前3个月或6个月药费,免费援助9个月或6个月药品。
总之,通过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发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